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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相关医疗机构:
为贯彻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》(厅字〔2018〕66号),落实省药监局《组织开展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活动暨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“百日行动”实施方案》,依据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GCP》)和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的有关要求,省药监局决定对我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目标
进一步加强我省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,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,切实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,促进临床试验水平的提升,强化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责任意识,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,确保研究过程可追溯性,提高我省药品创新研发保障能力。
二、工作要求
各有关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要严格按照《GCP》及《规定》要求进行认真自查,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,要深入查找原因,认真总结分析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不符合《GCP》要求及违反《规定》的,对隐瞒真实情况、存在重大遗漏、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,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。
三、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
本次检查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,分两个阶段进行:
(一)2021年3月15日~4月30日,各有关医疗机构对照《GCP》及《规定》进行自查。自查内容包括:
1.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人员建制情况;
2.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执行《GCP》及《规定》的情况;
3.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;
4.2020年国家药监局联合核查新药临床试验的整改情况;
5.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情况;
6.按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》对在研试验项目进行自查。对自查发现的问题,须及时整改;
7.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仅提供备案后完成的工作情况。
2021年4月30日前,将自查报告电子版上报省药监局邮箱,纸质版加盖公章,邮寄至省药监局。
(二)2021年5月1日~10月31日,省药监局组织检查组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。通过听取汇报、查阅资料、现场抽查在研项目进行现场检查。
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、地址变更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,在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首次监督检查。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,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两个月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。
联 系 人: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处 翟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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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
2021年3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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